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行使建筑市场行为监管、执法监督指导等职责,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事建设工程实施活动以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市场行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制度是否健全、能力(资质)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其市场行为以及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一)建设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
1.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2.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
3.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将总承包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两个以上单位;
4.政府投资工程,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5.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要求承包人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6.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二)勘察设计企业是否有下列行为:
1.勘察设计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2.勘察设计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成员又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织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监理单位是否有以下行为:
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监理业务;
2.中标通知书的单位与现场实际监理单位一致;是否将所承揽的工程监理业务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
3.在工程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派驻相应工程监理人员;项目总监是否具有相应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四)施工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
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4.除小型机具和辅料外,施工单位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交由劳务单位负责。
(五)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有下列行为:
1.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在相关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
2.在不符合规定要求、虚假、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
3.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4.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5.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6.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8.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9.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二次,检查方式为企业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一方面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另一方面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建设工程项目,视企业自查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企业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建筑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在检查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建设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市建设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违反建筑市场行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