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体责任事项
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 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政策建议 |
1.《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正)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注: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