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

具体责任事项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参与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注: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