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体责任事项
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
承担全市住房保障的责任 |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住房保障资金安排、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落实、规划指标确定、保障标准制订等工作并监督实施 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和退出工作 承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核准工作 承担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及运营工作 |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正)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四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购(租)房资格审查的;(三)违法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费的;(四)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五)不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注: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