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

具体责任事项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和施工图审查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

拟订全市有关工程实施阶段标准、定额

拟订全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办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

监督管理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监督管理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

负责建筑材料价格调查,测定并组织发行工程造价信息

负责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1.《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第四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四)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注: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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