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体责任事项
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
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
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察 拟订勘查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政策措施 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查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指导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管理 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
1.《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十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4.《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02年7月第一次修正,2004年7月第二次修正,2010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建设工程的;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或者通过介绍工程收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第五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10建设部令第163号)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