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

具体责任事项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拟订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

编制全市住房制度改革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承担公有住房出售、集资合作购建住房、标准价向成本价产权过渡、住房货币化分配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制订等房改业务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正)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注: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