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体责任事项
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
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 |
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 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 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指导中心镇建设工作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注: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