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体责任事项
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
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负责《山东省新型墙材及建筑节能产品应用认定证书》初审、外地新型墙材与建筑节能产品进枣备案、绿色建筑申报、签订《建筑节能责任书》、出具《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等工作 负责建筑能源统计、能源审计工作 |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坐支、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二)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缓、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三)对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四)发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注: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