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体责任事项
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工作 |
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期物业管理协议选聘审批等行政许可 依据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有关的行政处罚工作 |
1.《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正)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2011年1月修订)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通过,2002年7月第一次修正,2004年11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开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确定项目开发者、竣工验收以及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2005年3月通过)第五十一条: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颁发预售许可证明或者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预售许可证明的;(二)发现商品房销售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许可、登记手续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6.《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3月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 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