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体责任事项
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
负责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
承担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
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 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注: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