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物价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
为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收费单位是否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
(二)收费单位对有关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收费单位的年度收支情况;
(四)收费单位收费公示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行定期网上监督检查和不定期实地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收费单位要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价格、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对收费单位,市价格主管部门实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利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平台,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网上申报;
(二)实地查阅收费单位账目、单据;
(三)查阅收费单位有关文件、材料、记录等;
(四)对收费单位、收费对象进行询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作要求和工作方式。
(二)通知检查对象。成立检查组,通知相对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对象为收费单位时,通过听取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账目、材料或原始记录,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四)保存证据。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表,有关检查人员签名。
(五)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单位现场反馈检查意见。对检查出的重大问题,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
(六)督促整改,将有关整改结果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一般性问题,在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由检查组现场反馈被检查单位。
(二)整改完成后,被检查的单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三)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