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4000305701-001 | ||
权力事项名称 | 抵押权注销登记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1月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第四十八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抵押权已经实现;(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四十九条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登记申请书;(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 房屋他项权证书;(四) 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五) 其他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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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住建局 | 承办机构 | 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监理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