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305701-001
权力事项名称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1月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第五十九条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六十条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抵押合同;(四)主债权合同;(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七)其他必要材料。

实施主体 市住建局 承办机构 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监理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