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704810102106 | ||
项目名称 | 前期物业管理协议选聘审批 |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子项 | 无 | ||
审批部门 | 市住建局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设定依据 |
1.《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国务院第379号)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2.《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6月建设部建住房[2003]130号发布)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
||
备注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