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704810102110 | ||
项目名称 | 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 |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子项 | 无 | ||
审批部门 | 市住建局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设定依据 |
1.《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4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被确定为项目开发者的开发企业,与开发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合同、交纳开发项目价款、领取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经营权证明后,即取得项目开发经营权。开发企业应当持取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到规划和土地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到计划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开发企业未取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而取得规划、土地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第二十五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或者自行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应当向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鲁建发[1999]45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持有关合法证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是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开发项目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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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收费情况: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