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2101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者开发企业超过其资质等级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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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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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九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4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者开发企业超过其资质等级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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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住建局 | 承办机构 |
村镇建设和房地产业室 |
实施对象 |
企业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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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