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302102
权力事项名称

开发企业未取得开发经营权证明,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4年11月修正)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发企业未取得开发经营权证明,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市住建局 承办机构

村镇建设和房地产业室

实施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