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2105 | ||
权力事项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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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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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2、《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通过)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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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住建局 | 承办机构 |
村镇建设和房地产业室 |
实施对象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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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