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302107
权力事项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市住建局 承办机构

村镇建设和房地产业室

实施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