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302108
权力事项名称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3月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 市住建局 承办机构

村镇建设和房地产业室

实施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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