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2108 | ||
权力事项名称 |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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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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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3月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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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住建局 | 承办机构 |
村镇建设和房地产业室 |
实施对象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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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