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302109
权力事项名称

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销售商品房,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建成商品房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通过)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销售商品房的;(二)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三)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建成商品房的。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3月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销售商品房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实施主体 市住建局 承办机构

村镇建设和房地产业室

实施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