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2111 | ||
权力事项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分割拆零销售住宅商品房或者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明示有关文件和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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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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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通过)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分割拆零销售住宅商品房或者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明示有关文件和材料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3月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第七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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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住建局 | 承办机构 |
村镇建设和房地产业室 |
实施对象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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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