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2114 | ||
权力事项名称 |
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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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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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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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住建局 | 承办机构 |
村镇建设和房地产业室 |
实施对象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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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