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1302103
权力事项名称

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依据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筑节能认可文件。建筑节能认可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暂行管理办法》(鲁建发[2005]30号)第11条: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表》,于5日内向当地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节能建筑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工程设计文件;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3 、建筑材料、产品、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测试报告、产品合格证和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4、具备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条件的地区,工程项目应提供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5 、施工单位提供的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施工资料; 6、监理单位提供的与建筑节能有关的监理资料。
实施主体 市住建局 承办机构

滕州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实施对象

建设单位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