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1302104 | ||
权力事项名称 |
房屋安全鉴定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修正)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第八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 ||
实施主体 | 市住建局 | 承办机构 |
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监理所 |
实施对象 |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