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4403
权力事项名称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0年7月修改)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实施主体 市质监局 承办机构 稽查队、监管分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