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4407
权力事项名称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0年7月修改)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01年8月修改通过)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拒绝、干扰依法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实施主体 市质监局 承办机构 稽查队、监管分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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