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4408
权力事项名称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0年7月修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 市质监局 承办机构 稽查队、监管分局
实施对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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