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4410 | ||
权力事项名称 |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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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0年7月修改)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0年7月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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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稽查队、监管分局 |
实施对象 |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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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