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4411
权力事项名称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0年7月修改)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二)提供票据、帐号、虚假证明或者代签合同的;”

5、《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标识、包装物及专门用于制作违法标识、包装物的生产工具、原辅材料及半成品,处以违法标识、包装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6、《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的生产、销售者提供便利条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三)制作、销售或者提供标识、包装物的;”

实施主体 市质监局 承办机构 稽查队、监管分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