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4412
权力事项名称 服务业的经营者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0年7月修改)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实施主体 市质监局 承办机构 稽查队、监管分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