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4415 | ||
权力事项名称 | 改为未按技术规范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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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修订通过)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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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稽查队、监管分局 |
实施对象 |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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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