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4418
权力事项名称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0年7月修改)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0年7月修改)第四十九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 市质监局 承办机构 稽查队、监管分局
实施对象 机动车生产企业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