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4420 | ||
权力事项名称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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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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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稽查队、监管分局 |
实施对象 | 企业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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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