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4422
权力事项名称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通过)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实施主体 市质监局 承办机构 稽查队、监管分局
实施对象 企业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