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4422 | ||
权力事项名称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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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通过)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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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稽查队、监管分局 |
实施对象 | 企业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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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