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14454
权力事项名称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第十条第(一)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第五条第(一)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实施主体 市质监局 承办机构 稽查队、监管分局
实施对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