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14454 | ||
权力事项名称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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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第十条第(一)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第五条第(一)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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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稽查队、监管分局 |
实施对象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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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