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14456 | ||
权力事项名称 |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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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第十一条第(二)项“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第(二)项“(二)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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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稽查队、监管分局 |
实施对象 |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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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