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14457 | ||
权力事项名称 |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1、《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第十一条第(三)项“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第(三)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还应当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 |
||
实施主体 | 市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稽查队、监管分局 |
实施对象 |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