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14458 | ||
权力事项名称 |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可靠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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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第十一条第(四)项“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第(四)项“(四)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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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稽查队、监管分局 |
实施对象 |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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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