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14461
权力事项名称 集贸市场主办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计量器具、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未遵守有关规定以及未申请检定、超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集市主办者营业执照。”

第五条第(五)项“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五)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实施主体 市质监局 承办机构 稽查队、监管分局
实施对象 集市主办者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