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14462 | ||
权力事项名称 | 集贸市场主办者未设立公平秤并检定合格或未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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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第十一条第三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第五条第(六)项“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六)集市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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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稽查队、监管分局 |
实施对象 | 集贸市场主办者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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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