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14463
权力事项名称 集贸市场经营者未定期接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强制检定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第(二)项“经营者应当做到:(二)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实施主体 市质监局 承办机构 稽查队、监管分局
实施对象 集贸市场经营者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