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14464 | ||
权力事项名称 | 集贸市场经营者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及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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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第(三)项“经营者应当做到:(三)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签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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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稽查队、监管分局 |
实施对象 | 集贸市场经营者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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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