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14465
权力事项名称 集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第十二条第三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给予现场处罚,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 年3 月 12 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3 号发布)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

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第(四)项“经营者应当做到:(四)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计量偏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相符。不得估量计费。不具备计量条件并经交易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实施主体 市质监局 承办机构 稽查队、监管分局
实施对象 集贸市场经营者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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