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14471
权力事项名称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市质监局 承办机构 稽查队、监管分局
实施对象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