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421472 | ||
权力事项名称 |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规定,未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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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第六条“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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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稽查队、监管分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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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