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14473
权力事项名称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计量不合格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实施主体 市质监局 承办机构 稽查队、监管分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