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14474 | ||
权力事项名称 | 生产者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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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8月发改委 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7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 没有罚则,建议转入行政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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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稽查队、监管分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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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