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14474
权力事项名称 生产者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年8月发改委 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7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 没有罚则,建议转入行政监督

实施主体 市质监局 承办机构 稽查队、监管分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