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14475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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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8月国务院令第390号)第五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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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质监局 | 承办机构 | 稽查队、监管分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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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